除《MARPOL73/78》附则Ⅳ第3条的例外情况外,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如海,除满足下列要求:
1.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使用主管机关认可的设备,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或消毒的或来自于储存活动物处所的生活污水。但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低于4节的航速航行时,以适当的速率排放,排放速率应经主管机关认可。
2.船舶配备正在运行的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1)装置的实验结果已载入《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和2)排出物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周围的水变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