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船产字〔1991〕284号
- 颁布单位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 发文时间
- 1991-06-20
关于建造铝合金船必须使用经检验合格铝材的通知
船检局各分局、检验处、有关省市船舶检验处: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改革开放的迅速发展,我国航运部门在国内外建造的各类气垫船、水翼艇等铝合金高速船日益增多。为适应这类船舶的建造,我局新近颁布的《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1989)特别增加了对铝合金的要求,对船用铝合金的验收技术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目前我国建造这类船舶所用铝合金材料大部分未在我局认可的工厂生产,也未持有我局核发的船用产品证书。而且这类铝合金的耐海水腐蚀性和可焊性未经验证,不能保证满足规范要求。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精神,确保各类铝合金船舶的建造质量,现重申凡设计、建造铝合金船舶必须用经我局认可工厂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相应牌号的铝合金材料。船检局各分局及所属检验处和有关省市地方验船部门应按我局颁布的《船用产品检验规则》及有关规范、严格把关。并将执行中问题及时报局。
我局已认可的船用铝合金工厂: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西南铝加工厂
四川省重庆市西彭
工厂认可证书号码:BJG8702060
认可产品:
产品类型 | 牌号 |
板材 | LF2、3、4、5、21; LY11、12; 5052、5083、5086、5454、5456; 6061 |
挤压型材(含管材) | 5083、5086、6061、6063、6070; LF5、LY12 |
锻件 | 5083、5086、6061; LD2、5、6、7、8、9、10; LY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