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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装运危险货物船舶适装条件的检验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
船技监字〔1992〕552号
颁布单位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发文时间
1992-02-01

内河装运危险货物船舶适装条件的检验暂行规定(适用范围节录)

船技监字[1992]552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装运危险货物船舶的技术条件
第三章 检验与发证

[适用范围节录]
1.1.2.1本规定适用于内河营运船舶装运符合国家标准包装规定的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技术条件的检验。但下列船舶除外:
客船
客渡船
客货船
木质船
水泥船
挂桨机船
老龄船舶
1.1.2.2本规定适用的船舶,应具有验船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1.1.2.3本规定适用于装运下列包装危险货物(按《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分类):
第1类 爆炸品;
第2类 气体: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
第3类 易燃液体;
第4.1类 易燃固体;
第4.2类 易自燃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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