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船规字〔1992〕249号
- 颁布单位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 发文时间
- 1992-09-15
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认可暂行办法
船规字[1992]249号
目 录
1 总则
2 检测机构认可要求
3 检测人员认可要求
4 认可程序
5 认可后的监督管理
6 其他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三十一号令《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适用范围节录]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安部和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第三十一号令联合颁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颁布的《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1.3条的规定,为了明确对从事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测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认可要求,做好有关认可发证工作,保证检测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1.2本局负责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本局海船规范科学研究所负责检测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工作。
1.3凡拟取得本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就近先向本局所属的大连、南京、武汉、广州分局及本局海船规范研究所防火试验中心(以下简称分局、试验中心)提出申请,经分局、试验中心初审合格后报本局审批。经本局批准发给检测机构认可证书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检测工作。
1.4凡拟取得本局认可的检测人员,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就近向1.3款所述的分局或试验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考核或考试后发给统一格式的检测人员认可证书。只有持有本局检测人员认可证书者并在批准的分局、试验中心或本局认可的检测机构统一领导和安排下,方可进行相应的检验工作。
1.5凡经本局认可担任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测工作的机构和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和夺局颁布的《船舶清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及有关规定做好清除可燃气体检测工作,保证检测质量,并对所出具的书面报告检测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