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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损检测机构技术条件认可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
船技监字〔1995〕381号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发文时间
1995-07-05

无损检测机构技术条件认可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技监字[1995]381号 1995年7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无损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提高船舶、海上平台及船用产品的无损检测质量,保障船舶和海上平台的安全航行和作业,特制定此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从事船舶、海上平台及船用产品跨厂服务的无损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无损检测服务机构”)。凡从事船舶、海上平台及船用产品跨厂服务的无损检测机构,应按本规定向船舶检验局申请技术条件认可。

第二章 无损检测服务机构应具备的设备和技术条件

第三条从事无损检测服务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技术设备:
1.1iT、曝光室、操作室、暗室、评片室、暗室设备、防护设备、剂量计、危险区标志、透度计、铅字标志、软片暗室、增感屏、阶梯试块等。
2.Ull:超声探伤仪、各种试块、藕合剂等。
3.MT:磁探机、磁粉液、标准试块等。
4.Pl’:渗透液、清洗液、显示剂、清洗工具、标准试块等。

第四条无损检测服务机构检测人员应持有船舶检验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如该机构拟提供RT、UT检测服务,则分别至少有一人持有IIl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若提供MT、PT检测服务,则分别至少有一人持有Il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无损检测服务机构应制定能有效地保证其工作质量的内部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应经船检部门认可。

第六条无损检测服务机构实施的各种无损检测方法,(RT、UT、MT、PT)的操作规程、检验表标准、探伤工艺、原始记录、探伤报告及格式等文件应经船检部门认可。

第七条各种无损检测设备的技术状态,探伤性能指标等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无损检测服务机构认可

第八条无损检测服务机构向所在地船检局直属机构申请技术条件认可(格式附后);并提交该机构无损检测人员及设备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等资料。

第九条各船检局直属机构收到上述申请后,应对无损检测服务机构提交的资料及人员、设备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及有关资料报船舶检验局技术监督处。经船舶检验局对上述无损检测服务机构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核查认为合格后,统一颁发无损检测服务机构技术条件认可证书(格式略)。

第十条“无损检测服务机构技术条件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证书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机构应向所在地船检局直属机构提出申请,并经船检局直属机构审核后上报船舶检验局重新换发证书。

第十一条 在认可证书的有效期内,持证机关应在每周年前后l个月内向所在地船检局直属机构申请年度审查。年度审查合格后由验船师在认可证书签证栏签署,并加盖业务印章。

第四章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船舶检验局或所属直属机构对已被认可的无损检测服务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质量问题,应要求该机构限期整改。对于技术条件已不满足本规定要求或质量问题较多,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无损检测服务机构,船舶检验局将撤销其认可证书。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损检测机构技术条件认可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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