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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可规则》补充规定
发文字号
船技监字〔1995〕725号
颁布单位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发文时间
1995-12-27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可规则》补充规定

船技监字[1995]725号

一、总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为了提高验船人员对无损检测工作监督以及对检测质量进行技术评定的水平,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2.凡从事船舶(结构)、海上设施(结构)以及船用产品检验的验船人员应按本补充规定进行射线、超声波、磁粉和渗透四种无损检测技术的培训和考试。
3.验船人员无损检测监督技能培训由本局上海培训中心和武汉培训中心负责。
4.对移动平台、海上设施结构进行超声波、磁粉和外观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验的验船人员,应由本局水下无损检测人员和焊工考试委员会组织培训和考试。

二、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要求
1.凡报名参加无损检测监督工作培训的验船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年以上船舶检验的见习经验。
2.培训的学时数应不少于120学时。建议学时分配比例为:无损检测监督技能约等于30%;无损检测基本理论约等于40%;无损检测操作技能约等于30%。
3.验船人员的无损检测监督能力考试包括理论和实践考试两个部分。理论考试采用笔试方式,由资格认可委员会命题。操作考试以射线探伤评片或超声波实验检测为主。两个部分的考试均以70分为及格。但平均分不得低于80分。

三、证书
1.经培训中心培训、本委员会考核合格,由资格认可委员会在培训中心颁发的《培训证书》上盖章确认。
2.持有资格认可委员会确认的《培训证书》的验船人员,可在船舶检验局颁发的《验船师证书》上注明“持此证的验船人员可对无损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并可在无损检测记录和报告上进行确认,但不能代替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签发检验报告”。
3.经本局水下无损检测人员及焊工考试委员会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该委员会呈报资格认可委员会颁发相应等级的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13770079855(海员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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