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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航行于黑龙江苏联境内航段的我国船舶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
发文字号
船规字〔1989〕288号
颁布单位
发文时间
1989-09-06

关于对航行于黑龙江苏联境内航段的我国船舶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

船规字[1989]288号

船检局黑龙江分局:
中苏在黑龙江恢复通航后,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根据苏联对其境内黑龙江的航区划分情况及我局《内河航区分级规范》的规定,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1)凡进入苏联境内黑龙江庙街以上水域航行的我国船舶,均应符合我局有关规范对B级航区船舶的规定:(2)上述船舶的开口关闭装置应符合我局《长江水系钢船建造规范》对A级航区船舶的规定。为此,请你局按上述规定,对进入苏联境内航行的我国船舶普遍进行一次复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应采取安全措施,限期达到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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