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船技监字〔1990〕376号
- 颁布单位
- 发文时间
- 1990-08-20
关于颁布试行地方船检部门“船舶检验工作程序和职责”的通知
船技监字[1990]376号 1990年8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处:
为明确地方船检部门船舶检验工作程序和职责,统一各地的做法、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条件,我局根据现行的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和营运船舶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地方船检部门建造船舶检验工作程序和职责》及《地方船检部门营运船舶检验工作程序和职责》(以下简称“程序和职责”),并在5月份长沙召开的地方船检业务工作座谈会上进行了讨论,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后,现予颁布试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船舶检验处在接到本通知后,应根据本地区船检部门、船厂、船舶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制订贯彻执行“程序和职责”的具体措施或实施细则,并报局技术监督处备查。
二、各级船检部门应组织验船师认真学习“程序和职责”,并要求验船师严格按照“程序和职责”的要求执行检验工作。
三、“程序和职责”附录的表格,由各地按要求的规格和尺寸自行排版、印刷。
四、“程序和职责”中提到的“船舶主要项目表”的格式,我局正在拟订中,特征求各地意见,修改定稿后,再由局统一征订,排版印刷。
五、我局将于近期内将“程序和职责”以通函形式发至地方全体验船师。
六、执行“程序和职责”中有何问题,由各地船舶检验处汇总后报局技术监督处。
附件:一、地方船检部门建造船舶检验工作程序和职责
二、地方船检部门营运船舶检验工作程序和职责
附件一:地方船检部门建造船舶检验工作程序和职责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地方船检部门建造船舶检验工作程序和职责,保证船舶造检验质量。根据我局颁布的船舶建造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地方船检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由地方船检部门进行建造检验的船舶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船舶检验处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范围,按船舶的大小、种类和航行区域对下属船检部门的建造检验范围做出明确分工。
开工前的准备
第四条 船检部门在收到建造检验申请后,先由技术资料管理人员进行登记编号,然后由业务负责人把申请书、审批的图纸、资料和船舶制造厂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直接布置给执行验船师。如有特殊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地方,业务负责人应在申请书上注明。执行验船师若为两人以上,业务负责人应指定其中一人负责全部检验工作的协调。
第五条 验船师在接受检验任务后,应首先核对图纸、审图意见书和其它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审查施工图纸与批准的图纸是否相符,如发现有不符之处,应确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必要时应征得原审图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开工前,验船师应和厂方进行座谈,明确主要建造阶段、进度时间表、船检部门的主要要求、报验制度和工作协调方法。必要时应建议船厂召开有厂方、船东和船检部门参加的开工会。
第七条 对每艘新造船,验船师应要求船厂按船舶建造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船舶实际情况,编制“船舶检验项目表”。验船师在审查了船长提交的“船舶检验项目表”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检验项目,并在确认的“船舶检验项目表”上签名。
资格审查及工艺认可
第八条 验船师应了解船厂焊工持证情况,并在整个建造过程中随时抽查焊工资格证书。焊工资格等级应与焊接部位对资格等级的要求相一致。无证者不能施焊。
第九条 验船师应了解船厂无损检测人员持证情况,并随时抽查其资格证书。无证者不能操作。
第十条 验船师应对船体、压力管系等重要焊接工艺进行工艺认可试验。对业经船检部门认可的焊接工艺,可免做工艺认可试验。但如果船厂对认可的焊接工艺做了重大的修改,则须重做工艺认可试验。
第十一条 验船师还应按照船舶建造检验规程对不同船舶的相应规定,对于其它工艺文件和重要的技术文件进行认可或要求船厂提交备查。
船检部门应在经认可的工艺文件上签署盖章。
船用产品
第十二条对外购的船用产品,装船前,验船师应查阅船用产品证书,核对船检钢即或标志,并进行外观检查。
第十三条 对船厂自制产品(指为本厂建造的船舶配套,而非批量生产销售的产品),应接《船用产品检验规则》和本局的规定进行检验、试验和签发“船用产品证书”。
建造中检验
第十四条验船师应各有工作日志,记载整个建造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情况,包括检验和试验的项目、达到的标准或指标、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以及所采取的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业务负责人应定期抽查其记载情况。
第十五条 验船师应严格按照船舶建造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做到检而不漏,判而不错。并且要特别注意下述项目:
(1)船体焊接装配前,要检查构件、型材和板材的尺寸、装配公差和焊接坡口的准备情况,焊后要检查焊接件的变形和焊缝表面质量。有怀疑者,应要求进行无损探伤。
(2)按已认可的探伤部位进行无损探伤。对X光片应能准确判断,对超声波探伤要检查探头,并能辨别波形。
(3)在舱室完整性检验合格后,按认可的密性试验图进行密性试验。在检查中要做到不滑掉一条焊缝,不放过任何泄漏、渗漏。
(4)应接认可的工艺文件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检查主机、轴系、螺旋桨、船首侧推器、舵、管系和其它各种机电设备的安装质量。
(5)测量并审查船舶主尺度,检查载重线和水尺标志勘划的准确性。
(6)船舶下水前应检查船台建筑期间的检验项目是否全部完成,不得有涉及水下工程的遗留项目,并应全面检查下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对“船舶检验项目表”中的项目,验船师必须到场检验。个别项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可委托船厂质检人员或船东监造人员代检。事后,验船师应查阅检验记录,如发现问题,应要求厂方消除并重新提交检验。
第十七条 船舶建造过程中,验船师除按“船舶检验项目表”逐项进行检验外,还应分阶段进行巡回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要求。
第十八条 在一个船厂同批建造的首制船应做倾斜试验。试验前,验船师要检查试验的准备情况;试验中,验船应严格要求按照验部门认可的试验大纲进行试验;试验后,验船师应有审查船厂提交的倾斜试验报告及安船重心计算书,确认合格后,签字并加盖船检部门业务用章。
第十九条 系泊试验前,验船师应审查并认可船厂制订的系泊试验大纲,并应接已认可的试验大纲和设备说明书的规定,严格检验,仔细记录。验船师对系泊试验结果认为满意后,应在船厂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上签字。
第二十条 船舶试航前,验船师应要求厂方消除在系泊试验中发现的缺陷,并查核救生设备、消防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通讯设备、应急设备等是否处于完好的随时可用状态。合格后签发船舶试航证书,并经业务负责人审批后发给船厂。
第二十一条 航行试验应按船检部门认可的试航大纲进行。验船师应敦促船厂严格控制经核准的试航人数和试航区域。试航结束后应尽快向船厂提出收尾工作清单。
证书报告及其它技术文件
第二十二条验船师在完成上述各项检验后,应立即着手编写各种证书、报告、船舶主要项目表和遗留项目备忘录。编写技术文件必须用词准确、恰当,字迹工整、清楚,并经业务负责人审核、加盖业务用章后按规定数量发给船厂、船东和船籍港船检部门,一份副本及原稿在船舶建造地的船检部门存档。
质量问题反馈
第二十三条在建造检验过程中,凡发现已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有错审、漏审或审图意见不确切者,应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填写“审图工作质量反馈表”(见附录一),送原审图单位,由原审图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安装、试验过程中,若发现船用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不管是哪个船检部门检验认可的,均不得装船使用。如果在采取某些改进措施后,其质量达到了船用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须经验船师同意,方可装船使用。同时验船师应交所发现缺陷的性质、处理情况及结果等记大“船用产品质量反馈表”(见附录二)送交原产品检验部门和我局。
第二十五条 对在建造检验过程中按规范要求应该完成而未完成的检验项目,经验船师并请示业务负责人同意,可允许交船后限期完成。同时验船师应将遗留项目的内容、要求及建议和消除问题的期限在证书和检验报告上注明,并记大“遗留项目备忘录”(见附录三),要求船东妥善保存。
职 责
第二十六条各船脸部门主要领导人对建造船舶检验工作的安全质量负第一位责任,分管领导负重要责任,执行验船师负直接责任。
奖 罚
第二十七条各省船舶检验处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奖罚规定。对在检验工作中尽职尽责,按章检验,严格执法。成绩显著的验船师,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在船检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由于失职使船舶留有隐患而导致安全事故的验船师,经省船舶检验处查实后,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或行政处分。
附:1.审图工作质量反馈表
2. 船用产品质量反馈表
3. 遗留项目备忘录
附件二:地方船检部门营运船舶检验工作程序和职责
为明确地方船检部门营运船舶检验工作程序和职责,保证营运船员检验质量,根据我局颁布的营运船舶检验规程,并结合地方船检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任务布置
船检部门接到检验申请后,由技术资料管理人员登记编号,业务负责人应在检验申请单上写明检验性质和特殊要求,直接布置给执行验船师。如检验工作系由二名以上验船师执行,业务负责应指定其中一人负责整个检验工作的协调。
第二条 检验前的准备
验船师接受任务后,应及时查阅该船的技术档案(如本单位存有时),要特别注意证书上的记载及最近一次检验报告和“遗留项目备忘录”并根据船龄和检验性质做好登船准备。
对于初次检验(或进行重大改建)的船舶,验船师还应审查船舶图纸(或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然后根据船舶状况确定检验项目和重点,并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条 检验和试验
一、 非修理船舶的检验
(1)验船师登船后,首先应查阅船上的有关证书、检验报告及“遗留项目备忘录”。向船方了解与本次检验有关的最近一次修理的情况。并查阅有关技术文件和已更换设备的船用产品证书。特别要注意近期发生的机、海损事故的情况,然后根据营运船舶检验规程的规定提出检验项目和要求。
(2)按营运规程的要求,逐项进行检验和必要的试验。对“遗留项目备忘录”上已消除了缺陷的项目应进行复核。验船师在检验中要认真做好记录,为以后填写证书和检验报告做好必要的准备。
(3)海损检验:验船师应严格执行有关海损检验的要求。检验后,按不同的申请方签发不同的检验报告,并经业务负责人审核。
二、 修理船舶的检验
(1)了解船舶情况:验船师首先应向船方了解船舶营运情况及本次的修理(或改建)计划,查阅船舶证书、检验报告、“遗留项目备忘录”以及最近一次的修理记录和已更换设备的船用产品证书。
(2)明确修理要求,提出检验要求:按照营运船舶检验规程的规定并参照船方提出的修理报单项目和了解的船舶情况,明确修理要求,确定检验项目和试验要求。并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提出追加修理项目。
(3)检验与试验:修理(或改建)船舶的检验和试验项目,由船长质检部门预检后,提交船检部门检验。验船师应按商定的时间到达现场,检验时,应做好记录,检验和试验合格后,在交验方提交的有关文件上签字。如果尚有缺陷,应要求厂方消除缺陷后,重新报验。
检验中,验船师对使用的材料及更换的主要部件和其它船用产品,应按规定查核其船用产品证书、钢印和标志等。在修理(或改建)完工后,应对厂方提交的有关修理(或改建)的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查后,交船籍港船检部门存档。
三、 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
船舶进行了重大修理、更换重要部件(或进行改建)时,验船师应按照营运船舶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系泊试验,必要时,可要求进行航行试验。
需进行航行试验的船舶,经系泊试验合格后。由验船师检查船舶配备的航行、救生、消防、信号、通信、应急等设备,确认其处于完好且随时可用状态,即可签发船舶试航证书。按规范规定需做倾斜试验的船舶,需经稳性校核合格,才能进行航行试验。
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前,验船师应审查并认可试验大纲,做好参加试验的准备,试验中要做好记录,试验合格后,在交验方提交的有关试验文件上签字。
第四条 有关技术文件的签发
验船师在完成检验后,应尽早准备好签发的证书、检验报告以及“遗留项目备忘录”。填写“遗留项目备忘录”时,应把遗留项目的名称、缺陷情况、要求及建议和消除缺陷的期限等填写清楚,做到文字简练、明确、恰当。所有技术文件最后应送业务负责人审核。
对于初次检验的船舶,验船师应尽可能详细地填写“船舶主要项目表”,经业务负责人审核后,送船籍港船检部门。
对于老龄船舶,每次检验后,除签发常规的检验报告外,验船师还应将检验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填写在空白格式的检验报告上,一式三份,分别交船上、船籍港船检部门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船舶检验处。
各地船检部门签发的技术文件,必须字迹清楚、工整、表面整洁、校对无误。证书、检验报告的正、副本各一份及时送船上和船东;副本一份内部存档。“遗留项目备忘录”一式三份,分别送船上、船东及内部存档。若系非本船检部门管辖的船舶,则上述文件尚应增加一份送该船所属的船检部门存档。
第五条 对营运船舶检验工作的要求
验船师在执行营运船舶检验工作的过程中,应按照营运船舶检验规程的要求,认真检验、严格把关。对涉及船体、设备、轮机和电气的影响船舶安全的重要项目,必须亲临现场,到位检验。一般项目也应尽可能到位检验。
对于老龄船舶,应该严格按照船检局颁布的对老龄船舶检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检验。
验船师应备有工作日志,如实地详细记载执行营运船舶检验工作的主要情况。
业务负责人要对验船师的工作经常检查、监督,定期抽查验船师的工作日志,对现场验船师的工作要做的心中有数。对签发的证书和检验报告等文件要认真审查,对有疑问的地方要查明情况,不留隐患。
第六条 信息反馈
验船师在检验过程中,若发现执行前次检验的验船师没有按章检验、执法不严,致使船舶实际情况与证书不符,除应做好补验外,对较重大的错检、漏检等情况,还应填写“营运船舶检验质量反馈表”(格式见附录),报省船舶检验处。
在进行机、海损事故检验时,应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等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和结果及时报省船检处。在分析事故原因时,要认真分析是否由于验船师的责任留下了隐患,并针对所发现的问题,提出以后检验的注意事项。
对上述反馈的情况,省船检处应及时做出处理。重大的问题,应及时报船检局,其他问题每年汇总后于年底报船检局。
第七条 职责
各船检部门主要领导人对营运船舶检验工作的安全质量负第一位责任,分管领导负重要责任,执行验船师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奖罚
各省船舶检验处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奖罚规定。
对在检验工作中尽职尽责,按章检验,严格执法,成绩显著的验船师,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在船检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由于失职使船舶留有隐患而导致安全事故的验船师,经省船舶验检处查实后,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或行政处分。
地方船检部门船舶检验工作程序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