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海安全字〔2000〕135号
- 颁布单位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 发文时间
- 2000-03-14
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批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强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安全字[2000]135号
各海事局,宁波、日照海监局,长江、黑龙江港监局,各航运 公司:
按照<<1974 年国际海土人命安全公均》新增第Ⅸ章《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自国际航行船舶(500总吨及其以上其它货船)及其公司强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划》的有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通告知下:一、所有营运“其它货船”的留际航运公司应在2000年7月1目前取得《公约》要求的"符合证明",该符合证明的副本及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应在2000年7月1目前配备到 “其它货船”上,否则不得离境; 营运上款所述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的公司应在2002年7月1目前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并取得《公约》要求的"符合证明”。二、所有500总吨及其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国际航行“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应在2002年7月1目前完成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准备工作并取得 《公约》要求的“安全管理证书”。三、上述要求不适用于由政府批准仅航行港澳航线的船舶及其公司。 为了避免对国际问营运船航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各航运公司应充分认识到时间的紧迫性,立即行动起来,确保按期完成此项工作,在规定时问内通过主管机关组织的审核。若有不清楚事宜,应尽快与当地海事部门或港务监督联系,也可与我局去合管在处直接联系(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箱:100736;电话: 010-65292897;传真:010-65292882)。二000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