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海通航字〔2001〕215号
- 颁布单位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 发文时间
- 2001-04-13
关于颁布《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通航字[2001]215号 2001年4月13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搜救效率,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我国投资建设了用于保证船舶安全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该系统软、硬件的编制和安装工作已经完成,将于2001年6月1日试开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我局制定了“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似下简称“规定”),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同时根据“规定”,我局起草了“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船长指南(以下简称“船长指南”),供执行“规定”时参考。
二、我局已委托上海海事局印制了“规定”和“船长指南”单行本,请各海事局及相关单位统计本地区或本单位需求数量,于5月1日前将需求数量报上海海事局。
三、各海事局要做好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开通前、后的宣传工作负责将“规定”和“船长指南”发放到相关船舶或单位;督促“规定”中的强制参加船舶加入船舶报告系统,并将船舶是否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之一,严格检查;同时做好鼓励非强制参加船舶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工作。
四、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船舶代理人要积极向有关船舶宣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敦促船舶遵守“规定”,按“船长指南”有关规定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五、各海上搜救中心、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各用户端站和报告接收站的有关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对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海事局联系电话:21-65078144,65073273。传真:21-65689469。
附件:
一、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二、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USREP)船长指南
附件一: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船舶系统的有效运行,提高搜救行动的效率,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报告系统是指船舶使用规定的报告格式和程序向中国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报告,各海上搜救中心应用报告信息对遇险船舶组织救助的一种制度。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区域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接收站和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组成。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机构须检查、敦促符合强制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并向志愿参加船舶宣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须督促船舶遵守本规定参加船舶报告系统。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其他国家领海和内水以外的北纬9°以北,东经130°以西的海域,以下称“中国船舶报告区域”。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航行在中国船舶报告区域内的下列船舶:
(一) 航行在中国船舶报告区域内,且航行时间超过6小时的下列船舶,必须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一) 航行于国际航线3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二) 航行于中国沿海航线16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三) 2005年1月1日后航行于中国沿海航线3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二) 中国政府鼓励外国籍船舶和本条(一)款规定以外的中国籍船舶志愿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应当按照《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船长指南》中规定的报告方式、种类、格式、内容和要求进行报告。《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船长指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制定并颁布实施。
第七条 报告接收站负责接收船舶报告信息,保证及时、准确地将接收到的船舶报告信息提供给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或能够被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及时、准确地采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通过有效的通讯方式,及时、准确地向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提供船舶报告信息。
第八条 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应及时、准确地处理采集的信息。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各区域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搜救需要,利用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信息组织搜救。
第九条 在船舶或航空器遇险或可能遇险的情况下,各海上搜救中心应根据搜救的需要从船舶报告管理中心调取信息。船舶报告的信息只能用于船舶或航空器遇险救助、航行安全和防止海域污染等海上安全管理,不得将船舶报告信息用于其它目的。
第十条 参加船舶报告和参与救助行动的船舶应保持通信畅通。
第十一条 对有特殊贡献的船舶或听从指挥积极参与救助的船舶,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指定的机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附件二: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船长指南
一、前 言
我国为《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的缔约国,履行国际公约,保障海上人命及船舶安全是我国的国际义务。根据公约“各缔约国须提供海上搜寻救助服务”的要求,我国建立了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NA Ship Reporting system简称CHISREP)。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是一个积极有益的应急保障系统。在中国船舶报告制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可志愿加入本系统,但系统也规定了某些船舶必须强制参加(参照帅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并按照本指南的规范格式和有关程序发送船舶报告。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将时刻关注报告船舶的航行安全,维护海洋环境清洁。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是一个集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为一体的信息系统。它具有对船舶报告的航线、船位进行自动标绘和推算、对延时未报船舶自动预警等功能。系统可提供船舶资料,为组织协调指挥船舶参与搜寻救助提供相关信息,避免或减少海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命安全。
二、适用船舶
1、航行在中国船舶报告区域内,且航行时间超过6小时的下列船舶:
(1)航行于国际航线3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2)航行于中国沿海航线16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3)2005年1月1日后航行于中国沿海航线的3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2、中国政府鼓励外国籍船舶和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中国籍船舶志愿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三、法规
船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
四、目的
l、在没有收到遇险信号时,减小同船舶失去联系与开始搜救工作之间的时间间隔;
2、迅速认定能被召来提供援助的船舶;
3、在遇险人员、船舶的位置不明或不定时,可划定一定范围的搜寻区域;
4、便于提供紧急医疗援助或咨询。
五、管理机构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通过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内的中国船舶报告管理中心进行管理。中国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是CHISREP的运行管理机构。
中国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90号
邮政编码:200086
电话:86-21-65078144 86-21-65073273
传真:86-21-65089469
电传:85-337117HSASC CN
船舶报告 E-mail:chisrep@shmsa.gov.cn
六、加入
船舶可通过下列方式加入:
l、船舶进入中国船舶报告区域时,按照本系统规定的格式向中国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或报告接收站发送报告。
2、当船舶首次加入时,可由船公司或代理向中国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提供船舶基本概况表(见附录一)。
3、如果船舶的基本概况发生变化,船公司、代理或船舶应当及时地将变化情况向中国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报告。
七、发送报告
船舶可通过下列方式向中国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发送船舶报告:
l、摩尔斯报、窄带直接印字电报;
2、传真或电子邮件;
3、WIMARSAT系统;
4、集团报。
当船舶利用第1项方式报告时,应通过上海海岸电台发送报文。
船舶可通过INMARSAT系统发送电子邮件或电传。通过INMARSAT系统发送报告船舶的应确认其INMARSAT设备在任何时候都处于“LOGIN”模式。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报告时,应以“CHISREP”作为电子邮件的主题。
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发送船位报或最终报的船舶,可通过他船或岸上的有关机构代为报告
八、报告种类
CHISREP共有七种报告,每一种报告都由若干个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的报告项构成。七种CHISREP报告皆以CHISREP加报告的识别字母开头,以报告项Z为结尾。这七种船舶报告又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一般报告(共四种);另一类是特殊报告(共三种)。
(一)一般报告
l、航行计划报(SP)
2、船位报(PR)
3、变更报(DR)
4、终止报(FR)
(二)特殊报告
5、危险货物报(DG)
6、有害物质报(HS)
7、污染物质报(MP)
九、报告格式、内容和要求
(一)航行计划报CHISREP SP(Sailing Plan Report)
船舶在离开中国沿海港口或者从国外进入CHISREP区域时,应向中国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报送航行计划报。
船舶向中国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报送航行计划报SP,须遵循以下规定:
a.在进入CHISREP区域的划定界线前24小时至进入后2小时之内发送;
b.在离开中国沿海港口前后2小时之内发送。
航行计划报SP应包含作图的必要资料,并给予计划航线的大致情况,在预定起航时间2小时内不能启航,应发送一份新的航行计划报告SP。
注意:如果船上有医务人员,船舶必须将V项加入航行计划报中。
1.从国外进入CHISREP区域,并停靠中国港口的航行计划报格式:
必报项:CHISREP SP A F G H I L M Z
船舶认为必要时,可加入E、K、N、O、S、T、U、W、X和Y项。
2.国内两个港口之间的航行计划报格式:
必报项:CHISREP SP A F G H I L M Z
船舶认为必要时,可加入E、K、N、O、S、T、U、W、X和Y项。
3.从中国港口驶往外国港口的航行计划报格式;
必报项:CHISREP SP A F G H I K L M Z
船舶认为必要时,可加入E、N、O、S、T、U、W、X和Y项。
4.过境船(从国外某港口到国外某港口,其航线穿过CHISREP区域的船舶)的航行计划报格式:
必报项:CHISREP SP A F G H I K L M Z
船舶认为必要时,可加入E、N、O、S、T、U、W、X和Y项。
(二)船位报CHISREP PR(Position Report)
船舶应按照规定的时问或约定的报告时间向CHISREP发送船位报PR。第一份船位报PR要求在最新航行计划报后24小时内发出,以后每隔24小时或在每天约定时间发送,但两个报告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4小时,直到抵达中国沿海港日或驶离CHISREP区域界线。船舶的实际船位与计划航线推算船位前后相差2小时的航程时,须补发船位报更新船位。船位报中的信息将被CHISREP用来更新该船的船舶动态。
如果在船位报前2小时发送变更报,那么下一个船位报发送时间改为变更报后24小时。
预计抵达下一港或CHISREP区域界线的时间应当在最后一次船位报PR中明确。船舶改变EAT,可在任何一份船位报中更正。
如果船舶的航行时间小于24小时,不要求发船位报,只要在开航时发一个航行计划报SP,在抵港时发一个最终报FR即可。
必报项:CHISREP PR A B C E F N Z
船舶认为必要时,可加入S、X和Y项。
注意:1.船舶应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发送船位报;
2.船舶必须在航次最后一个船位报中明确预计抵达中国沿海港口的时间或预计离开CHISREP区域的时间。
(三)变更报CHISREP DR(Deviation Report)
当船舶发生下列情况时必须发送变更报DR;
1.当船舶改变其计划航线时;
2.船舶的实际船位偏离计划航线超过2小时的航程时.
必报项:CHISREP DR A B C E I L Z
船舶认为必要时,可加入F、K、N、S、X和Y项。
(四)终止报CHISREP FR(Final Report)
船舶在下列情况下应发送终止报:
(1)抵达中国沿海港口;
(2)船舶驶离CHISREP区域界线前后2小时内。
必报项:CHISREP FR A K Z
(五)危险货物报CHISREP DG(Dangerous report);
当船舶发生或可能性生馐危险货物落入海中的事故时应发送的报告。
格式:CHISREP DG A B C M Q R S T U Z
如果船舶存在包装危险货物继续落入海中的危险状况时,应发送包含报造项P项的报告。
(六)有害物报CHISREP HS(Hazardous report);
当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溢出《1973年/1978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中规定的油类或附则II中规定的有毒物质时应发送的报告。
格式:CHISREP HS A B C E F L M N Q R S T U X Z,在可能溢泄时还应包括P项。
(七)海上污染物报告CHISREP MP(Maritime pollutant report);
当《国际危险品运输规则》中规定为海上污染物品的馐有害物质失落或可能失落海中时应发送的报告。
格式:CHISREP MP A B C M Q R S T U X Z在有可能溢泄的情况下,还应包括P项。
十一、 船舶延误报告处理
l、 超过规定报告时间或约定报告时间3小时未报的船舶,系统将对该船进行预警,中国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将对这些船舶进行处理:
(1) 检查中国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是否已收到船舶的报告;
(2) 采用有效的通讯手段,直接与船舶进行联系;
(3) 将被列在船舶报告站通报表中进行普通呼叫,提醒他们发送报文,普通呼叫格式:船舶呼号。
2、 超过规定报告时间或约定报告时间6小时未报的船舶,将被列在船舶报告站通报表中进行一般呼叫,一般呼叫格式:船舶呼号/JJJ;
3、 超过规定报告时间或约定报告时间12小时未报的船舶,将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及可能见过该船或该船舶联系过的其他船舶进行查询,核实该船是否安全;
4、 超过规定报告时间或约定报告时间18小时未报的船舶,将被列在船舶报告站通报表中进行紧急呼叫,紧急呼叫格式:船舶呼号/XXX;
5、 超过规定报告时间或约定报告时间24小时未报的船舶,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制定搜救方案,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指定区域海上搜救中心进行搜寻救助,开始搜救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