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网欢迎您的到来
注册 | 登录 微信扫码登录
中国海区历史灯塔保护管理办法(暂行)
发文字号
海航测〔2004〕484号
颁布单位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发文时间
2004-10-11

关于印发《中国海区历史灯塔保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航测[2004]484号

天津、上海、广东、海南海事局:

为弘扬中国灯塔文化,加强对中国海区历史灯塔的保护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国海区历史灯塔保护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中国海区历史灯塔保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弘扬灯塔文化,加强对中国海区历史灯塔的保护管理,传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并参照国际航标协会(IALA)对保护历史文物灯塔的建议案,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管辖范围内历史灯塔的保护行为。

第三条 中国海事局负责管辖范围内历史灯塔保护有关规定、细则的制定,重大事项的审批,历史灯塔的等级评估及对外公布。
海区航标管理机构负责海区历史灯塔保(维)护工作的检查监督和一般事项的审批。
辖区航标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灯塔具体的保(维)护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历史灯塔,是指具有历史、艺术、文化、科学技术价值且助航功能卓越的灯塔。

第五条 历史灯塔分为一、二、三级,已评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灯塔为一级历史灯塔,其它灯塔按以下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定级:
灯塔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建造年代;
(二)灯塔建成后所起到的助航效能及重要性;
(三)灯塔的设计理念、建筑风格、结构形式;
(四)灯塔平面、空间的布局与其它自然风景形成整体效果;
(五)灯塔建造的困难程度和结构强度,即灯塔所在位置和暴露情况;
(六)灯塔的塔身高度及射程;
(七)建造灯塔所用材料;
(八)与灯塔有关的重大历史事件。

第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
辖区航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历史灯塔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文物保护单位,原则上三级历史灯塔申报作为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二级以上历史灯塔申报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中国海事局在全国一级历史灯塔中,选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重大价值的申报作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第七条 保护原则
(一)以展现海区航标历史风貌,弘扬灯塔文化为主题。
(二)实行分级管理,有效保护的原则。
(三)遵循灯塔及其附属建筑与周围景观保护相结合,灯塔所在地的改造、保护与开发相协调的原则。
(四)一级历史灯塔必须严格遵守“原状不得改变”的原则,即不得变动灯塔原有的外貌、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内部装修;二级历史灯塔不得变动灯塔原有的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其它部分允许作变动;三级历史灯塔不得变动灯塔原有的外貌,灯塔内部在保持整体风格特色的前提下,允许作适当的变动。
(五)灯塔的维修,应实行“修旧如旧”的原则。

第八条 保护要求
(一)辖区航标管理机构均应建立历史灯塔标志说明,并对相关历史资料收集归档。
(二)在历史灯塔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影响灯塔风貌、干扰灯塔助航功能的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在使用性质、外形、风格、高度、体量、结构、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灯塔相协调,并不得影响灯塔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因塔身结构严重损毁危及安全,必须拆除,或因特殊原因必须迁离原址异地重建的历史灯塔,应报中国海事局同意后才能实施。如为文物保护单位,应同时报相应部门审批。
负责该历史灯塔管理的辖区航标管理机构应详细记录、测绘、登记、拍照、摄像,将资料存档保存,并按原状恢复重建。
(四)历史灯塔为满足助航效能,必须改造的,应报海区航标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实施。
(五)历史灯塔的修缮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的建筑技术规范以及优秀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定。具体实施的修缮细则另行制订。
日常的保养维护或抢险加固,应不改变原有结构、材料质地、外貌、装饰、色彩等情况下进行工作。
(六)历史灯塔所用的灯器发光和能源设备,因陈旧无法正常工作或达不到规定的助航性能必须更新时,原有设备应妥为保存完整,报经海区航标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可作为陈列展品,也可委托本地区文物部门或中国航标展馆代为收藏。
(七)历史灯塔的管理单位不得在灯塔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八)历史灯塔区内不得新建架空线,现有的架空线应当有计划地改建入地。
(九)历史灯塔区内的消防通道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予以完善、疏通,并制定相当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九条 开发利用
可根据地区的人文景观、风景名胜、交通状况条件以建立灯塔博物馆、灯塔公园或开辟为旅游休闲游览场所等方式开发利用历史灯塔。这些开发利用必须报经中国海事局批准,保证历史灯塔及其附属设备和建筑的安全,不得损坏。

第十条 保(维)护经费
中国海事局按照各历史灯塔的等级核拨年度保(维)护经费。历史灯塔重大抢修、环境改造、修缮、改建时,所需经费按实际需要立项解决。

第十一条 奖励与惩罚
对在历史灯塔保护管理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上级部门给予通报表扬、记功、颁发奖金等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破坏历史灯塔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及其后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行政处分、罚款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涉及有关文物保(维)护管理均按各级政府颁布的法律、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3770079855(海员招聘网)
微信公众号

海员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