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海船舶〔2005〕167号
- 颁布单位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 发文时间
- 2005-01-01
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抵港前应予提供的标准保安信息指导性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船舶[2005] 167号
为便于各船公司为其所属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制定抵港前应予提供的保安信息,同时规范统一各海事主管机关针对拟靠泊我国港口的外籍船舶抵港前应予提供的保安信息所提出的有关要求,我局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第79届海上安全委员会通函(MSC/CISC.1130)的有关内容,制定了《国际航行船舶抵港前应予提供的标准保安信息》(以下简称《标准保安信息》),作为各有关公司、船舶编制船舶抵港前应予提供的保安信息的指导性文件。各级海事主管机关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有关船公司和船舶代理公司,同时做好有关船舶保安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等措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船公司在参照本《标准保安信息》制定并向港口国有关主管机关提交相关保安信息,以及各海事主管机关要求拟靠泊我国港口的外籍船舶提供相关保安信息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附则中列明的信息内容是船舶依据SOLAS74修正案第Ⅺ一2章第9条及ISPS规则B部分有关要求,在进入另一缔约国政府港口前应予提供的保安信息的标准信息内容。
二、该《标准保安信息》内容的制定,并不妨碍各缔约国政府在船舶提交本附则所列明的标准保安信息的基础上,要求其提交其他有关补充信息。这些补充信息可能是标准保安信息内容的补充,也可能是作为进入缔约国港口所必须递交的其他信息。
三、该《标准保安信息》内容的制定,也不妨碍各缔约国政府及其授权的保安官员,在船舶停泊于港口内的任何时段,搜集有关记录或证据用以验证该船舶所提供信息的有效
性和正确性,或依照SOlAS74修正案第Ⅺ一2章第9条所明确的职责,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和步骤。
四、《标准保安信息》应当由船长提交,但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也可以代表船长提交该信息。此外,船舶拟挂靠港口的代理,经船长明确授权后,也可以代表船长提交该信息。
五、各船公司、各船舶应于进港前尽早了解和掌握有关港口国对船舶进港前提交保安信息的时限要求。国际海事组织相关导则推荐的最低时限是不晚于进港前24小时提交保安信息。
六、各海事主管机关依据船舶保安的实际需要,参照ISPS规则B部分的指南(ISPS规则B/4.39段),可搜集其他可用的保安信息(但不应涉及船舶保安计划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