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海船舶〔2004〕562号
- 颁布单位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 发文时间
- 2004-12-01
船舶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
海船舶[2004]562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为了规范长江三角洲地区推广使用船舶IC卡相关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船舶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现予以发布,于2005年1月1日起在上海、江苏、浙江、长江海事局及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省(市)地方海事局实施。
船舶IC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方便船舶办理进出港手续,保障船舶海事管理信息卡(简称IC卡)的管理与使用,提高海事管理水平,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IC卡是由海事管理机构发放给船舶,专门用于海事管理的电子信息存储卡,具有船舶身份标识、船舶基本信息、证书信息、安全检查等现场监督信息和进出港信息存储以及签证管理等功能。
第三条船舶IC卡适用于在指定区域内航行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IC卡的主管机关,适用区域内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IC卡的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船舶申请船舶国籍证书时,应同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IC卡,申请时除提交船舶国籍证书申请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船舶IC卡申请、电子照片和船舶所有人委托文件。
已具有有效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应在指定时间内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IC卡。申请IC卡时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或复印件)、电子照片、船舶所有人委托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第六条船舶IC卡由指定制卡中心制作,由受理申请的船舶登记机关发放。船舶登记机关受理IC卡申请后,正常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卡,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七条船舶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申请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变更IC卡内相应信息。船舶证书内容更新时,应当携相关证书到签证站点或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更新IC卡内信息。IC卡内船舶安检等现场监督信息由检查人员或签证站点予以更新。
第八条船舶持IC卡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
首次使用IC卡签证时,携带IC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资料申请办理签证。
以后办理签证时,船舶可以只携带船舶IC卡、签证簿、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办理签证;如船舶证书、船员配备发生变化时,应同时携带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签证人员对IC卡内信息有怀疑时,可以要求船舶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同时向上级报告。
第九条船舶应妥善保管、使用IC卡,IC卡污损、缺残或不能读写时,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新。属于IC卡质量问题的,由发卡机关予以换新;属于持卡船舶保管、使用不当原因的,持卡船舶承担补卡费用。
第十条船舶丢失IC卡时,应及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挂失。挂失有电话预挂失和书面挂失。电话预挂失后24小时内应提交书面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挂失时应提供船舶名称、船舶登记号、所有人名称、联系电话。
第十一条船舶IC卡丢失并办理书面挂失后,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书面说明工C卡遗失原因,并提交相关材料。有正当理由并符合发卡条件要求的,予以补发,船舶承担补卡费用;无正当理由或不符合发卡条件要求的,书面通知其不予补发,并采取相关监控措施。
第十二条船舶买卖、变更船籍港时,应将船舶IC卡。交回原船舶登记机关。不能交回IC卡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承担IC卡工本费。
第十三条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张船舶IC卡,如发现船舶同时持有两张或两张以上船舶IC卡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没收全部IC卡,并报告上级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船舶IC卡内信息与签证簿或相关证书信息不一致时,应查明原因,原则上以签证簿和证书内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船舶无IC卡或在IC卡遗失,申请补卡期间,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资料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
笫十六条船舶IC卡仅限于指定船舶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十七条船舶IC卡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取消持卡人使用船舶IC卡的权利。除海事管理机关外,任何机构、组织不得扣留船舶IC卡。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指船舶基本信息是指:船舶名称、船舶登记号、IMO编号、呼号、船舶标识、船舶种类、船籍港、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建造日期、船舶总长、型宽、型深、最大高度、总吨、净吨、夏季满载吃水、最小干舷、载重吨、主机功率、航区、核定抗风等级、载客定额、额定车位以及船舶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信息等。
本规定所指船舶证书是指船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持有的除船舶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之外的证书。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船舶IC卡管理工作程序
第一条为了做好船舶海事管理信息卡(简称IC卡)制作、发放、管理工作,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IC卡的主管机关,适用区域内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IC卡的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主管机关设置船舶IC卡管理中心,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设置制卡中心。制卡中心设置的数量和地点由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确定后向主管机关报备。
第四条船舶IC卡由主管机关船舶IC卡管理中心集中采购、初始化,初始化后分发到制卡中心。制卡中心负责指定辖区内登记船舶的IC卡制作、录入船舶基本信息、修改船舶基本信息。制卡中心应定期将制卡情况报告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汇总后报告主管机关。
第五条船舶登记机关负责受理船舶IC卡领取申请、卡内基本信息变更申请、IC卡挂失,做好在本登记机关登记的船舶基本信息汇总、审核工作,及时将申请IC卡的船舶的基本信息上报上级机关。
第六条签证站点、船舶安全检查等现场监督检查站点负责IC卡内船舶签证信息》船舶证书信息、船舶配员信息、安全检查信息、违章处理信息的采集、录入、修改工作。
第七条登记机关接到船舶IC卡申请、卡内船舶基本信息变更申请,经审核确认无误后,2个工作日内将制卡信息录入船舶IC卡信息管理系统,报请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发卡。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对数据审核确认无误后2个工作日内将数据移交给制卡中心制卡。制卡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卡,并将卡发送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收到制卡中心移交的IC卡后,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卡,并在申请书空白处和签证簿船舶概况页备注栏内签注IC卡发放时间、卡号、发卡机关。
第八条各签证站点在受理船舶使用IC卡首次办理签证申请时,应要求船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提交有关证书或文件,据此校核IC卡内船舶基本信息,并将船舶证书信息、船员配备信息、船舶进出港口信息录入IC卡。受理船船使用IC卡第二次及以后签证申请时,除非发现卡内船舶证书信息、船员配备信息不全,否则不再要求船舶提交;有关证书或文件;船舶证书信息、船员配备信息发生变化,经验明船方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对IC卡内相关信息予以变更。
船舶持IC卡办理签证时,其签证簿仍按有关规定填写。
第九条船舶安全检查等现场监督检查信息,可以现场录入船舶IC卡,并定期录入相应的管理系统,也可以将信息移交签证站点录入相应的管理系统。
第十条各登记机关收到船舶换卡和卡内船舶基本信息变更申请时,留取船舶IC卡,经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审核数据后,送制卡中心修改。
笫十一条船舶登记机关收到IC卡电话预挂失报告后,应立即报主管机关;主管机关3个工作日内冻结该卡的使用。收到书面挂失后注销该卡。
第十二条船舶转让、灭失、变更船籍港后,船舶登记机关应收回IC卡,交由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决定该卡是否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船舶IC卡内地方海事局专有信息的管理由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本程序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