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海船员〔2005〕61号
- 颁布单位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 发文时间
- 2005-02-18
关于启用新版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通知
辽宁、天津、山东、上海、广东海事局:
根据《关于公布已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交通部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交体发[2003]32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港监字[1997]348号),我局决定启用新版《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样本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由经授权的审核机构(上海、天津、辽宁、山东、广东海事局)签发。
二、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编号由7位数组成,其编号原则如下:首两位为审核机构代码,次三位为培训机构代码,末两位为本教育培训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签发次数。如:GAG0801,其中GA为上海海事局,G08为上海海事大学,01为第一次签发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证书附件的编号与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编号相同。
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发证日期为审核通过的日期,有效期截止日期按4年有效期推算。如:审核通过的日期为2004年12月1日,则发证日期为2004年12月1日,有效期截止日期为2008年11月30日。附件中中间审核和附加审核的时间为实际审核时间。
四、对已通过审核但尚未签发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予补发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含附件),发证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五、质量管理体系证书中正式授权的官员签名栏由审核机构具有甲类船长和甲类轮机长适任证书签发权的官员签字。
六、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统一加盖审核机构的红色印章。
七、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打印采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字体采用软件设定的格式。
八、审核机构应归档保存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副本。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