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海安全〔2002〕430号
- 颁布单位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 发文时间
- 2002-08-26
关于简化改换中国旗船舶签发ISM证书工作程序的通知
海安全[2002]430号
各直属海事局,长江、黑龙江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为尽量避免船舶在改换中国旗过程中由于办理ISM有关证书影响船舶的正常营运,本着方便并服务于船公司的目的,现对改换中国旗船舶签发ISM有关证书的工作做出如下特别安排:
一、船舶在改换中国旗之前,已持有中国船级社(CCS)作为原船旗国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签发的DOC和SMC的,船公司在提交以下材料并得到验证后,审核发证机构直接签发临时DOC:
1、 公司要求签发临时DOC的申请;
2、 现持有由中国船级社代表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的DOC和SMC副本或复印件;
3、 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4、 船舶拟改换中国旗后的船名、船公司名称及船舶概况;
5、 审核发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由船公司向当地海事局提交,并转由片区海事局报送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
签发给公司的临时DOC交由船舶拟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船籍港海事局保存。船舶在完成登记手续取得中国籍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国籍证书)时,由船籍港海事局在审查并确认临时DOC与船舶国籍证书所载有关船公司的情况一致后,将临时DOC发给船公司,同时传真报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
中国船级社应当直接向船舶签发临时SMC。
按照本规定取得临时DOC的船公司,应当在完成船舶换旗手续后45天内提交初次审核的申请。未在45天内提交初次审核申请的,主管机关将收回临时DOC。
二、船舶在改换中国旗之前,已持有原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机构签发的DOC和SMC的,船公司在提交以下材料并得到验证后,审核发证机构认可船舶换旗之前临时审核,并对符合有关要求的签发临时DOC:
1、 公司要求签发临时DOC的申请;
2、 现持有由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机构签发的DOC和SMC副本或复印件;
3、 船舶拟改换中国旗后的船名、船公司名称及船舶概况;
4、 审核发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5、 主管机关关于公司临时审核和发证所规定的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由船公司向当地海事局提交,并转交海事局报送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签发给公司的临时DOC交由船舶拟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船籍港海事局保存。
船舶在完成登记手续取得中国籍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国籍证书)时,由船籍港海事局在审查并确认临时DOC与船舶国籍证书所载有关船公司的情况一致后,将临时DOC发给船公司,同时传真报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
原SMC由船旗国政府或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成员船级社作为其认可的机构签发的,中国船级社可直接向船舶签发临时SMC。
交通部海事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