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海船舶字〔2001〕549号
- 颁布单位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 发文时间
- 2001-09-14
关于法院拍卖船舶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船舶字[2001]549号
上海海事局:
你局2001年9月5日有关法院拍卖船舶登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对于法院拍卖的船舶原所有人不申请注销的情况,可由新的船舶所有人根据法院有关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文件,到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
二、对于法院拍卖的外国籍船舶,应按交通部2001年2号令有关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三、对于异地法院拍卖的船龄超过交通部2001年2号令有关强制报废船龄要求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为其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但在办理废钢船舶全市时,应收回其船舶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