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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海安全〔2002〕10号
颁布单位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发文时间
2002-01-14

关于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安全[2002] 10号

各有关省(区、市)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
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SMS)审核发证工作的管理,规范审核发证秩序,保证审核发证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从事SMS审核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SMS审核发证的主管机关。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 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经主管机关授权或认可,方可开展SMS审核发证工作。主管机关对被授权或认可机构的审核发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SMS审核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配备有与所从事的审核发证工作相适应的SMS审核员4 人以上;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
(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文件资料配备齐全有效,满足所承担的审核发证工作的需要;
(四)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施。

第五条 拟开展SMS 审核发证工作的机构应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并附具其满足资质条件的 有关说明、证书或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 主管机关对提交申请材料的机构进行审查,根据SMS审核发证工作的需要,对满足条件 要求的发布批准文件,授权或认可为审核发证机构,并确定审核发证的权限范围,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审核发证被授权或认可机构应当按照主管机关确定的审核发证权限和范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对航运公司或船舶实施审核发证,并应当保证审核发证的质量,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审核发证的资料。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主管机关视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审核发证并限期整改、取消审核发证授权或认可的处理。对被暂停审核发证或被取消审核发证授权或认可的,主管机关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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