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江涉外旅游船舶登记管理的通知
港监字[1995]131号 1995年5月5日
长江港航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原则要求,现确定长江港航监督局所属重庆港航监督局等七个单位(见附件)为长江涉外旅游船舶的登记机关,负责办理长江涉外旅游船舶的船舶登记工作。
附件:长江涉外旅游船舶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名称登记号及所登记船舶的船籍港名
上一篇:海上平台安全规则、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补充规定
下一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可规则
海员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