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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可规则
发文字号
船技监字〔1995〕299号
颁布单位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发文时间
1995-05-22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可规则

船技监字[1995]299号

目 录
一、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可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资格等级划分和基本职责
第三章 报考人员的资格
第四章 培训与考试
第五章 证书
第六章 证书有效期及延长有效期考核
第七章 证书更新考试
第八章 档案
二、I级和II级无损检测人员培训考试及资格认可程序

[适用范围节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为了提高船舶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保证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的建造和修理质量,保障其安全航行和作业,特制定本规则。
1.2 凡从事船舶、海洋工程结构以及船用产品的射线、超声、磁粉和渗透或水下目视、磁粉及超声检测等无损检测方法的操作人员均应按本规则进行检测技术资格的考试。考试合格后,由本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1.3 凡申请本规则未涉及的其他无损检测方法的认可,可参照本规则和有关标准执行。
1.4 持有本局颁发的资格证书的无损检测人员,方可从事与证书认可内容相符的船舶、海洋工程结构及船用产品的无损检测工作。
1.5 凡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安全监督检验、技术管理、教育、科研及其他工作的人员,也可按本规则要求进行技术等级的考试和资格认可。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认可委员会)负责管理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认可工作,其秘书处设在上海船舶检验局。考试工作由经过资格认可委员会认证并授权的无损检测人员考试委员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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