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海船检字〔2000〕802号
- 颁布单位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 发文时间
- 2000-11-01
关于加强现有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体船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各有关船公司:
针对目前我国现有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体船的现状,现就加强对此类船舶的检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93年第109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有关规定,开展散装液化气体船的检验工作的各单位,应根据不同的建造年份,严格按照适用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船检规范、规则进行检验。要按照“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检验和把关,确保现有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体船的安全。
二、检验适用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船检规范、规则如下:
1.对现有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船舶的特殊要求部分(如:破舱稳性、货物区域的防火灭火系统、货物围护系统、货物处理系统等在CCS1996年版《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内有相应规定的部分)均应按CCS1996年版《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或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及其修正案的相关要求。但
(1)下述现有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船舶亦可按《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国际海事组织1975年11月12日通过的决议A.329(IX))及其修正案的相关要求:(A)在1976年10月31日或以前交付使用的船舶,或(B)在1976年10月31日之后,但在《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国际海事组织决议A.328(IX))实施之前交付使用的船舶。
(2)下述现有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船舶亦可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国际海事组织1975年11月12日通过的决议A.328(IX))及其修正案的相关要求:(A)在1976年10月31日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或(B)若无建造合同,该船于1976年12月31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或(C)该船于1980年6月30日后交货;或(D)该船业已进行过重大改建:(a)1976年10月31日以后签订合同;或(b)若无合同,于1976年12月31日以后开始改建;或(c)1980年6月30日以后完工。
2.所有现有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船舶与货船相同要求部分(如:完整稳性、救生设备、通导设备、防污设备、动力管系、除货物区域外的船舶管系等等)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1999年版《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原则)的相关要求。
三、结合最近一次年度检验或特别/换证检验进行全面彻底的复查,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满足上述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船检规范、规则,确保其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在复查过程中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所有现有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船舶的稳性应在2001年3月31日前重新进行复核。稳性复核的内容包括:(1)倾斜试验报告和/或空船重量检验报告;(2)完整稳性计算书;(3)破舱稳性计算书;对只满足《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国际海事组织决议A.329(IX))要求的船舶,也应进行破舱稳性计算,其破舱稳性计算书还应提交船级社总部核查。核查结果报备海事局。
在进行稳性复核时,首先应重新确定船舶的重心位置。根据实船布置与原设计图纸进行对照,对曾经作过较大改建且未做过倾斜试验的船舶或对船舶重心有疑问的船舶,均应重新进行倾斜试验。
2.对C型独立舱,应特别注意检查货舱的支撑物,如鞍座处的液货舱壳板及覆板、被垫物(如木质衬垫)、系固定位装置(如上浮架等)以及鞍座结构等。对独立舱与上甲板贯穿部件的风雨密设施应作外部冲水试验,确保舱内无渗漏进水现象。
3.外观检查液货及处理用管路系统和其阀件以及附连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应特别注意管路的锈蚀情况。还应检查液货舱、燃油舱和压载舱的透气管系,包括集气桅和保护网是否处于良好的状态。
4.检查所有液货舱和屏壁处所的压力/真空释放阀的设定压力及其铅封,包括安全系统和报警系统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检查系统中所有的压力容器及其压力释放阀是否处于良好状况。
5.检查货泵、货物气体压缩机及其驱动马达和安全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检查货物液体和气体管路系统的手工操作截止阀和应急截止阀及其控制系统是否处于良好状态。货泵和货物气体压缩机应能在应急截止阀关闭时自动停止运转。
6.确认船上的使用的安全型电气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检查船上所敷设的安全型电缆是否有任何缺陷;确认受空气断路器保护处所内的非安全型电气设备的连锁装置是否有效。还应注意检查各货物管路法兰接头的密封性以及防静电连接导线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7.检查液货舱的液位指示器、高液位报警和超高位自动关闭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8.检查防火和灭火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检查用于冷却、消防和船员保护的水雾系统,包括管路、阀门、喷嘴及其它附件等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并应进行效用试验。
9.检查起居、服务、机器处所和控制站的进口、空气入口及开口是否满足上述有关规范、规则要求。驾驶室的门和窗应做到迅速而有效的气密和蒸气密。
10.检查气体危险处所内的电气连接是否可靠,不存在有缺陷的安全型设备、不正确安装的线路、未经认可的照明、电气装置和空端线路。
11.所有液货舱应进行外部检查,如上次特别/定期检验未进行过内部检查,应作内部检查。检查货舱处所内的罐体部分的锈蚀情况,对出现明显锈蚀的部位应进行测厚检查,其剩余板厚应大于原板厚的90%,或参照原设计核算确定其剩余板厚要求,必要时应对罐体进行压力试验。对在货舱处所设置固体压载的,应检查其对应船体结构部位的锈蚀情况,并尽实际可行进行外部检查。
上述所列的检查内容并不意味取代相应年度检验或特别/换证检验的所有检验内容,也不意味着取代对照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船检规范、规则进行全面彻底的复查。
四、为了确保满足有关规范、规则的要求,对于船龄在20年及以上的现有非国际航行的散装液化气体船,可根据船舶的技术状况和保养情况,将其特别/换证检验的间隔期缩短为3—4年甚至更短。
五、要严格把好从国外购入的二手船的进口勘验关。对从国外购入的二手液化气体船,中国船级社应严格按照CCS1996年版《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或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及其修正案的相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1999年版《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及海事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勘验,对于检验不满足上述要求的部分,验船师应在报告中如实反映,并提出勘验意见,海事局将根据船级社提交的勘验报告,确定船舶是否进口。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反馈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