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网欢迎您的到来
注册 | 登录 微信扫码登录
关于使用国家标准《航海日志》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海船舶字〔2001〕572号
颁布单位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发文时间
2001-12-01

关于使用国家标准《航海日志》的通知

海船舶[2001]572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地方海事局(港航监督):

为加强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的《航海日志》,我局决定自2002年3月1日起对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和500总吨以上国内沿海航行船舶统一使用国家标准(GB18093—2000)所确定的《航海日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做好使用国标《航海日志》的宣传,尽快通知辖区相关船公司,做好使用国标《航海日志》的准备工作。

二、各单位自2002年3月1日起要加强对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和500总吨以上国内沿海航行船舶的《航海日志》的监督检查,对没有使用国标《航海日志》的船舶作为安检缺陷项目处理。

三、国标《航海日志》由我局监制,由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进行登记和签发。《航海日志》签发给船舶时收取工本费125元,有关征订事宜另行通知。

四、国内沿海航行500总吨以下船舶的《航海日志》可参照国家标准(GB18093—2000)的要求执行。

13770079855(海员招聘网)
微信公众号

海员公众号